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38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鄭浩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8月27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332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浩馥無正當理由鳴槍,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辣椒槍壹把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8年8月21日0時48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巷○○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
辣椒槍而鳴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辣椒槍1把在卷可稽。
㈢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
三、扣案之辣椒槍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2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英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