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909號異議人即債務人優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喬薇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一方水設計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優客企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且相對人聲明異議狀所載地址亦同上開地址,而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5年6月15日合法送達於異議人之公司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至遲應於105年7月5日前聲明異議,始為合法,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5年7月11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