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原告 謝沛玲 代理人 余信達 律師被告 廖金英
郭玫娟 楊素卿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5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郭思妤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