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79號上訴人即原告東莞和匯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麥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貳萬肆仟捌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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