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344號抗告人即異議人九禾多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洋佐 (原名: 林拱煌 、 林建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2日本院異議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不得延誤,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