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七九號、、第八九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幫助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貳拾片,均沒收。
事實
一、緣甲○○與綽號「 小燕 」間原有酵素銷售之生意上往來,八十九年三月七日晚上九時四十分許,甲○○至高雄市○○區○○路、新莊一路口夜市時,適遇「小燕」在該處販賣盜版電影光碟,「小燕」當場告知販賣盜版影音光碟,每片售價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元,一次購買五套一千元,利潤頗佳,甲○○即有意將來自行販賣,且為瞭解如何販賣,竟基於幫助「小燕」犯罪之故意,明知「小燕」所販賣如附表所示之電影光碟片,係未經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權人之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由甲○○向客人介紹產品,再由「小燕」之人交付盜版電影光碟片予客人,並收取貨款一次,嗣「小燕」離開如廁,委託甲○○暫時代為看管攤位,迨是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適另名客人向甲○○購買盜版影音光碟,並由甲○○欲交付光碟片予該客人時,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小燕」所有供販賣所用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片共計二十片。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隊第二中隊移送及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迪士尼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美國環球公司)訴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指訴相符,而附表所示之電影光碟片,為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物,亦經告訴人提出著作權證明文件數紙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光碟片照片二張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二十片扣案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僅向客人介紹產品內容,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施,扣案光碟片又係綽號「小燕」所有之物,而非被告所有,故被告亦無為自己犯罪之意,其與「小燕」間即無何犯意之聯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之幫助犯,公訴認被告係屬單獨正犯,尚有未洽。又被告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看待,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固應予重罰,惟念其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可參,且犯後均坦承犯行,顯知悔悟,因一時貪圖小利,誤罹刑章,且僅販賣一次,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應屬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電影光碟二十片,為共犯「小燕」之人所有供販賣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表:
┌───┬────────────┬─────┬───────────┐│編號│被侵害視聽著作名稱│數量│著作權人(告訴人)│├───┼────────────┼─────┼───────────┤│一│玩具總動員2│四│美商迪士尼公司│├───┼────────────┼─────┼───────────┤│二│捍衛正義│四│同右│├───┼────────────┼─────┼───────────┤│三│星際大戰絕地大反攻│六│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公司│├───┼────────────┼─────┼───────────┤│四│人骨拼圖│二│美商美國環球公司│├───┼────────────┼─────┼───────────┤│五│月亮上的男人│四│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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