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義務辯護人 曾朝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及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10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及甲○○等前經本院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8月2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24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