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廖穎愷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共同涉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法定刑係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周炳全法官張明儀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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