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志明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另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故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81年度臺抗字第
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既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各宣告刑亦均為拘役之宣告,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表:受刑人施志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4月23日│104年6月某日至同年7月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381號│105年度調偵字第7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100號│106年度簡緝字第8號││├───┼─────────────┼─────────────┤││日期│106年8月22日│106年9月2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100號│106年度簡緝字第8號││├───┼─────────────┼─────────────┤││日期│106年9月26日│106年1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471號(已執行完│年度執字第3560號│││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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