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002號聲請人 謝榮銓 相對人 張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請求,但未載明提示日之日期)。
二、聲請狀聲請本院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但聲請狀並無附表。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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