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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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 李福緣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伍萬零玖佰伍拾叁元自民國10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73計算之利息,暨合計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鴻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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