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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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頁佐 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年度交訴字第4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林頁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頁佐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同年月19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一部不服,理由後補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聖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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