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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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阿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照謀 等六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31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