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91號聲請人林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盈資訊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聲請人請求強制執行之資遣費金額為新臺幣3萬3,913元之依據
?是否為依調解方案㈢所載,相對人應於民國112年8月9日告知聲請人112年7月份工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金額,即相對人依前開調解方案所告知聲請人之資遣費金額?㈡相對人未依112年8月2日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之相關釋明。例
如補正原指定匯入帳戶之相關證據(需附存摺封面及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內頁需連續不中斷,或銀行交易明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