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27號
原 告 許清波
訴訟代理人 羅恆律師
被 告 胡明松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徐慧齡 律師
林家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7月5日上
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