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27號
原   告  許清波
訴訟代理人 羅恆律師
被   告  胡明松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徐慧齡 律師
       林家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7月5日上
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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