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啟新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黃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花小字第11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5月18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劉桉妮
通 譯 何靜惠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2,176元整,及其中本金
49,318元部分自民國(以下同)10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桉妮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
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