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53號聲請人 潘如榮 相對人 勵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1、2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1、2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1年7月2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⑵72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規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墊款、保證、貼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101年10月26日。
(五)清償日期:⑴⑵101年10月27日。
(六)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發生之費用。5.抵押權人實行流抵約定所衍生之土地增值稅、規費、地政士費等費用。6.債務不履行時加計懲罰性違約金伍拾萬元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勵麗敏,1分之1。嗣債務人勵麗敏於101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簽發本票一紙為證,約定清償日期為101年10月27日。詎債務人屆期未清償該借款,計尚欠本金6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及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1: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中區│重慶│六│1-93│建│16│2/100│├─┼───┼────┼───┼───┼──────┼─┼─────┼──────┤│2│臺中│中區│重慶│六│1-94│建│16│2/100│├─┼───┼────┼───┼───┼──────┼─┼─────┼──────┤│3│臺中│中區│重慶│六│1-105│建│56│2/100│├─┼───┼────┼───┼───┼──────┼─┼─────┼──────┤│4│臺中│中區│重慶│六│1-106│建│56│2/1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45│重慶段六小段│住家用│第9層:44.52││全部││││1-105、1-106地│鋼筋混凝土造│合計:44.52││││││號│共10層││││││├───────┤│││││○○○區○○路21-9││││││││-3號│││││├─┴──┴───────┴────────┴──────┴─────┴────┤│共同使用部分:│└───────────────────────────────────────┘附表2: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錦村││61│建│7217│201/30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413│錦村段61地號│住家用│第13層:24.3│陽台:3.42│全部│││3││鋼筋混凝土造│合計:24.3│││││├───────┤共16層│││││○○○區○○○街79││││││││號13樓之18│││││├─┴──┴───────┴────────┴──────┴─────┴────┤│共同使用部分:錦村段14321建號,面積:14446.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3/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