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沈執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聲請人請求之179,228元已包括本金、利息,何以利息得再請求利息,請再陳明本件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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