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96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登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97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劉登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
一、劉登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 張文生黃玉 馨(其等所涉竊盜犯行,本院另行審結)所販賣之路燈電線之裸銅線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不得任意買受,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及價格,向如附表所示之張文生、 黃玉馨 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路燈電線之裸銅線。嗣因如附表所示之張文生、黃玉馨之指訴,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劉登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文生、黃玉馨於警詢、偵訊時、證人即屏東縣南州鄉公所技士 洪吉雄 、證人即屏東縣新埤鄉公所技工 余良富 、證人即屏東縣東港鎮公所技工 蔡文勇 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被告之名片1張、屏東縣新埤鄉公所(建設課)路燈維修登記簿1份、照片5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購買來路不明之路燈電線之裸銅線,助長竊風,妨礙被害人追索被害財產,難認對社會治安無影響,惟其事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犯罪之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就所宣告之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法治觀念欠缺,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戒慎,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亦同意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唐明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販賣人│犯罪方法│收購物品│├──┼────┼────┼───┼──────────┼──────────┤│1│民國100│屏東縣新│張文生│以新臺幣(下同)250│路燈電線之裸銅線150│││年5月13│園鄉鹽埔││元向張文生購買其於10│公尺│││日中午某│ 村新生 路││0年5月12日凌晨1時││││時許│478之12││30分許,在屏東縣南州│││││號之資○○○鄉○○村○○路○○巷後│││││回收場││方產業道路所竊得之路│││││││燈電線之裸銅線│││├────┴────┴───┴──────────┴──────────┤││主文:劉登進故買贓物,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販賣人│犯罪方法│收購物品│├──┼────┼────┼───┼──────────┼──────────┤│2│100年5│屏東縣新│張文生│以250元向張文生購買│路燈電線之裸銅線200│││月19日中│園鄉鹽埔││其於100年5月18日凌│公尺│││午某時許│村新生路││晨1時許,在屏東縣新│││││478之12○○○鄉○○村○○路段產│││││號之資源││業道路所竊得之路燈電│││││回收場││線之裸銅線│││├────┴────┴───┴──────────┴──────────┤││主文:劉登進故買贓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販賣人│犯罪方法│收購物品│├──┼────┼────┼───┼──────────┼──────────┤│3│100年5│屏東縣新│張文生│以250元向張文生購買│路燈電線之裸銅線300│││月25日中│園鄉鹽埔││其於100年5月24日晚│公尺│││午某時許│村新生路││上11時許,在屏東縣南│││││478之12○○○鄉○○村○○路後方│││││號之資源││產業道路所竊得之路燈│││││回收場││電線之裸銅線│││├────┴────┴───┴──────────┴──────────┤││主文:劉登進故買贓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販賣人│犯罪方法│收購物品│├──┼────┼────┼───┼──────────┼──────────┤│4│100年5│屏東縣新│張文生│以500元向張文生、黃│路燈電線之裸銅線100│││月29日中│園鄉鹽埔│、黃玉│玉馨購買其等於100年│公尺│││午某時許│村新生路│馨│5月28日晚上11時許,│││││478之12││在屏東縣東港鎮南平里│││││號之資源││南平公墓前產業道路所│││││回收場││竊得之路燈電線之裸銅│││││││線│││├────┴────┴───┴──────────┴──────────┤││主文:劉登進故買贓物,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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