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23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萬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智能 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上訴人復未提出上訴狀繕本,亦有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
狀繕本,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