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9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敏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