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39號
原 告 陳俊碩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姿嫻
被 告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慧如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榮
陳坤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附圖」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