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234號
原   告  趙志成
被   告 松江雅舍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鐘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部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玖佰柒
拾陸元(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
陸元,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捌萬參仟元,合計訴訟標
的價額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參本院卷第一三七頁
原告所提附件十四求償金額明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
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
拾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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