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22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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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622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郭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北簡字第622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力菁
  書記官 陳黎諭
  通 譯 楊智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參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黎諭
法官郭力菁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合計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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