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昭順
反訴被告   王煥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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