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昭順
反訴被告 王煥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昭穎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昭順
反訴被告 王煥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