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小字第87號
原   告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芳
被   告  高明輝
被   告  黃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
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在卷可稽,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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