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4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4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曾姵綸
被   告  李文延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4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王慧萍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慧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