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19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哲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46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於106年3月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附卷可稽。嗣本院於106年3月15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21日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上訴人上開住所門首及置於信箱,並分別寄存於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及西螺分局豐榮派出所,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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