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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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09號債權人 許進家 上列債權人許進家因與債務人 劉兆崙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進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所提出之支票影本票面金額所載為新臺幣肆拾萬元,請釋明請求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抑或更正聲請金額。
三、請提出債務人劉兆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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