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賠字第6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賠字第6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定書94年度賠字第66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駁回其聲請之決定,聲請覆議,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第4條第1項之規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冤獄賠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經本院決定駁回其冤獄賠償之聲請後,於民國94年7月19日將決定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其聲請覆議之期間依照首開說明,應為20日,乃聲請人竟遲至94年8月22日始行聲請覆議,業已逾越法定聲請覆議期間,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5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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