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9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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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9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判決及參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妮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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