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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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06號上訴人 陳子揚 法定代理人 陳國暉 上訴人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34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0,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