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誠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9萬7,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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