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05號原告 廖俊明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強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瑩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詹閔智 律師 謝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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