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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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181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建良 被告 廖俊傑 原住基隆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另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若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於今日上午經言詞辯論終結,因發現本件民事事件應屬訴訟標的金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事件,原告在書狀之首誤載訴訟標的金額為16,000元,致本院誤分為小額事件。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