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福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柒仟陸佰捌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零伍拾叁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