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OO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緩字第71號、113年度執保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判決附表所示方式支付如判決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後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確定。茲受刑人未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判決附表所示方式支付如判決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後於113年1月30日確定,此有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合先說明。又受刑人已依上揭刑事判決向被害人之父(名籍詳卷)支付全部損害賠償,此經受刑人、被害人之父於113年7月11日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是受刑人顯無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以裁定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