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銘鋒
李瑾瀅李芷云 上列當事人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另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所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速補正本件之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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