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抗告人 賴昭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閱卷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以上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本院調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紜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