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5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護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安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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