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慶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502號、第30506號)暨移送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123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慶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慶和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能預見將帳戶或提款卡提供予不詳人士使用,可幫助不詳人士實行詐欺取財犯罪及提領詐欺犯罪所得,竟在該結果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狀況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6月14日晚間10時許,在臺鐵桃園火車站附近某處,將其妻即不知情之 范怡雯 (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經理」之成年男子使用,藉以幫助「楊經理」所屬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所載之方式實施詐騙,致 蔡雅湞 、 洪志和 、 張耀中 、 何怡娟 、 楊為堯 、 張朝光 、 陳婉妮 、 柯宜秀 、 蕭智文 等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以網路轉帳或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林慶和所提供之前開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並旋將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嗣因蔡雅湞、洪志和、張耀中、何怡娟、楊為堯、張朝光、陳婉妮、柯宜秀、蕭智文等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雅湞、張朝光、陳婉妮、柯宜秀告訴暨高雄縣(現改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慶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范怡雯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被害人蔡雅湞、洪志和、張耀中、何怡娟、楊為堯、張朝光、陳婉妮、柯宜秀、蕭智文等人於警詢中證述綦詳。此外,復有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99年7月12日華鶯存字第00105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范怡雯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范怡雯存摺存款明細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存款明細影本、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盛銀行Web-ATM交易記錄查詢列印畫面、電腦網頁列印資料等附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前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為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與正犯情狀有別,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上述詐欺集團成員實施多次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致使多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侵害,同時觸犯多個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起訴意旨固未論及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被害人蕭智文之犯罪事實,惟該部分之事實與被告業據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39號),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將上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使不法人士得以從事詐財行為,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被害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兼衡被害人被詐騙之金額、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詐騙方式│├──┼───┼──────┼────┼──────────┤│⒈│蔡雅湞│99年6月15日│4,410元│詐欺集團成員先於99年││││上午11時40分││6月14日晚間9時許,││││││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出售西堤餐廳餐券之││││││假交易訊息,致使被害││││││人於99年6月14日晚間││││││某時,在臺北縣板橋市││││││(已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家中登入該網站瀏││││││覽拍賣訊息後,陷於錯││││││誤,表示欲直接出價購││││││買,俟該詐欺集團成員││││││提供范怡雯之上開銀行││││││帳戶後,被害人隨即於││││││左揭時間,利用網路轉││││││帳方式匯款。│├──┼───┼──────┼────┼──────────┤│⒉│洪志和│99年6月15日│16,000元│詐欺集團成員先於不詳││││下午1時許││時間,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出售筆記型電││││││腦之假交易訊息,致使││││││被害人於99年6月15日││││││上午某時,在彰化縣福││││││興鄉公司登入該網站瀏││││││覽拍賣訊息時,陷於錯││││││誤,不僅出價參與競標││││││,俟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通知得標及提供范││││││怡雯上開銀行帳戶後,││││││被害人隨即於左揭時間││││││,利用網路轉帳方式匯││││││款。│├──┼───┼──────┼────┼──────────┤│⒊│張耀中│99年6月15日│9,580元│詐欺集團成員先於99年││││下午2時24分││6月15日下午1時59分││││││,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出售行動電話之假││││││交易訊息,致使被害人││││││於99年6月15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縣沙鹿鎮││││││家中登入該網站瀏覽拍││││││賣訊息時,陷於錯誤,││││││表示欲直接出價購買,││││││俟該詐欺集團成員提供││││││范怡雯之上開銀行帳戶││││││後,被害人隨即於左揭││││││時間,利用網路轉帳方││││││式匯款。│├──┼───┼──────┼────┼──────────┤│⒋│何怡娟│99年6月15日│6,620元│詐欺集團成員先於不詳││││下午4時15分││時間,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出售自行車之││││││假交易訊息,致使被害││││││人於99年6月15日下午││││││某時,在南投縣埔里鎮││││││住處上網登入該網站瀏││││││覽拍賣訊息時,陷於錯││││││誤允諾購買,該集團成││││││員復於同日下午3時許││││││,透過網路MSN交談方││││││式,告知被害人應匯款││││││至范怡雯前開帳戶,被││││││害人遂於左揭時間,使││││││用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之自動櫃員機,將款││││││項轉帳匯入上開帳戶。│├──┼───┼──────┼────┼──────────┤│⒌│楊為堯│99年6月15日│9,500元│詐欺集團成員先於99年││││下午4時38分││6月6日,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出售數位││││││相機之假交易訊息,致││││││使被害人於99年6月14││││││日晚間10時許,在新竹││││││市家中登入該網站瀏覽││││││拍賣訊息時,陷於錯誤││││││,不僅出價參與競標,││││││俟該詐欺集團成員通知││││││得標及留下被告前開提││││││供之帳戶後,被害人遂││││││於左揭時間,利用網路││││││轉帳方式匯款。│├──┼───┼──────┼────┼──────────┤│⒍│張朝光│99年6月15日│8,000元│詐欺集團成員先於不詳││││下午4時59分││時間,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拍賣冷氣機之││││││假交易訊息,致使被害││││││人於99年6月15日中午││││││12時許,登入該網站瀏││││││覽拍賣訊息時,陷於錯││││││誤允諾購買,該集團成││││││員復於同日下午1時9││││││分,透過留存電話簡訊││││││方式,告知被害人應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前開││││││帳戶,被害人遂於左揭││││││時間,將款項轉帳匯入││││││該帳戶。│├──┼───┼──────┼────┼──────────┤│⒎│陳婉妮│99年6月15日│9,580元│詐欺集團成員先於不詳││││下午5時許││時間,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出售行動電話││││││之假交易訊息,致使被││││││害人於99年6月15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家││││││中登入該網站瀏覽拍賣││││││訊息時,陷於錯誤,不││││││僅出價參與競標,俟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通知得標及提供范怡雯││││││上開銀行帳戶後,被害││││││人隨即於左揭時間,利││││││用網路轉帳方式匯款。│├──┼───┼──────┼────┼──────────┤│⒏│柯宜秀│99年6月15日│1,205元│詐欺集團成員先於不詳││││下午6時30分││時間,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出售原燒餐廳││││││餐券之假交易訊息,致││││││使被害人於99年6月15││││││日下午某時,在臺南市││││││家中登入該網站瀏覽訊││││││息時,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俟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提供范怡雯上││││││開銀行帳戶後,被害人││││││隨即於左揭時間,利用││││││網路轉帳方式匯款。│├──┼───┼──────┼────┼──────────┤│⒐│蕭智文│99年6月15日│8,500元│詐欺集團成員先於不詳││││中午12時30分││時間,在奇摩拍賣網站││││許││上刊登欲出售筆記型電││││││腦之假交易訊息,致使││││││被害人於99年6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北屯區││││││家中登入該網站瀏覽拍││││││賣訊息時,陷於錯誤,││││││不僅出價參與競標,俟││││││詐欺集團成員通知得標││││││及提供范怡雯上開銀行││││││帳戶後,被害人隨即於││││││左揭時間,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