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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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

原告 曾英龍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 律師

被告 陳福春

洪光榮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箐

法官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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