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曾英龍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 律師被告 陳福春 洪光榮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法官陳箐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