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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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世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