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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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債權人 蘇慧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清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01,129元之計算明細。

二、請提出聲請人為車牌號碼0000-00車主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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