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債權人 蘇慧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清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01,129元之計算明細。二、請提出聲請人為車牌號碼0000-00車主之相關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