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三0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官信成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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