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大安菸酒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范秋慧 被告甲○○
弄9上列被告甲○○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二五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大安菸酒企業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官信成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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