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8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818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七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4年度除字第28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94年1月15日│9,780元│EA0000000│││││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