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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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62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一件。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