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輔佐人丁○○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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