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洪慶鐘
法官范惠瑩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奇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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